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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扣缴义务人代开发票的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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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们已经知道,企业在进行某些日常的交易往来时,在某些情况下,会碰到要代为开发票。企业的自然人一般不会亲自去开票,而是通过代理机构或者是代开公司来代为开具发票,而这种行为就叫做自然人代开发票。那么,企业自然人代开发票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呢?

企业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

一、改名代开

许多企业原来都要缴纳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与商业的本来面目背道而驰,这些实际上是虚开的范畴。如果虚开的金额过大或数额过多就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造成资金损失甚至使公司信誉受损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在以下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开具发票、向本人出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力度,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约束

二、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应位于货物的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劳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允许在任意高的位置上出具,否则为无效凭证。如果是劳务代开发票,那么劳务发生时,劳务提供者应将所支付给劳务代开人的价款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纳营业税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出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应到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可以不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不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由其机关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补征。如果是纳税人将货物或应税劳务运输给其他单位、个人,则不构成销售行为,也不是应税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经缴纳了应纳税额且已开具发票或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完毕的,不得再自行申报纳税。没有申报纳税,由其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补征。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或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提供建设服务的个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要到建筑服务发生的地方去、不动产的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下,代开工程款收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

三、代开发票时,付款人是否应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自然人领取劳务报酬的收入、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用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时开具给纳税人本人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企业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执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在依法行使代扣、代收取税款权利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与纳税单位或者个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不按要求限期纳税,扣缴义务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解缴的,税务机关在责令其限期交纳的同时,自滞纳税款日起,按每日征收滞纳税款5‰。在税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纳税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扣缴的款项、应收不收税,由税务机关从纳税人手中收回税款,扣缴义务人处应扣缴而未扣缴、对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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