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显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新时代促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的相关精神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规定,继续实施对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中央直属企业和驻外机构等实行两免一补”优惠政策。具体的《公告》如下:
一、延续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鼓励类产业。本文所指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以产业项目为主业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上述政策实施后,将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和医药业等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三、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设,国家将继续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本通知实施时限内对目录进行了修改,从修订版施行之日开始,以新版为准。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项目,包括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并促进其转型升级所需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并做好备案工作。三、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跟踪管理时,无法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以报请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同时,应将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期间取得的收入与其他应税所得一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达不到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决定、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4、本公告所称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都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公告执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工作,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优惠政策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同时废止
5、本公告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