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有关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征管口径,现公告如下:
1、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凡是列入国家机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所载金额之一,用作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按规定税前扣除;未列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数额的,不进行纳税调整。以上支出不计入公益性捐赠票据所载金额,用作企业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以可转换债券进行资本公积或公益金补偿后,可以按发行日公允价值与发行时对应的面值孰低法确认当期收益,并将确认结果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购买方的公司买入可转换债券,持有过程中按约定利率获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手续
2、在税法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将应收未收息转出投资并不影响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购买方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的时候,应收未收利息同时转成股票,这笔应收未收利息,甚至在会计中也不确认收入,税收方面亦应作为本期利息收入报税;发行方企业应按其收到的债券购买价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应付税款”科目。换算出的价格为债券的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及所付有关税费,作为本次股票投资成本。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时,应按发行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所得税前利润,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对其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二)发行企业的税务处理
1、对于发行方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取得的现金股利,按有关法规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并根据其性质分别计人当期损益。发行方企业所产生的可转换债券利息等,按要求税前扣除。购买发行方所持的可转换债券并按协议约定分期付息时,支付给发行方企业的应付未到期利息以及支付给购买方的可转换债券本金,均不计人当期损益
2、对于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调整而确认的应纳税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发行方企业按协议将购买方所持可转换债券连同应付的未支付利息转换为股票,它应支付的未付利息被视为已付利息,按要求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第2条第1款办理企业所得税,但是,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者不在此限: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形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将该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该收益时,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相关会计规范对其所得予以确认和计量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给予境外投资者的利息,应当作为股息处理,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两项所得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可以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按发票规定的数额计税;不能提供资产购货发票或取得资产购买凭证但已注明购货款用途的,应当根据购货方收到购货人的价款确认收入。无法出示资产购置发票,可根据购置资产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等、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记录的数额,以此为计税基础。对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取得收入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或成本,不计入资本公积
(二)企业在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在查账征税之后,按税法折旧,摊销年限计算,减去资产的投入使用年限,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提取折旧、摊销额和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古迹、艺术品资产税务处理
公司收购的文物、艺术品是供收藏,陈列之用的、保值增值时按投资资产税务处理。对购买的文物、艺术物品,应按实际支出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计算纳税。文物,艺术品的资产持有过程中,所提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已经使用过的文物、艺术品资产,应当根据其历史价值和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入帐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的确认问题
企业按市场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凡是政府财政部门按企业出售商品的行为、劳务服务提供量、数额某一比例给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收入确认。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商品和接受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相关会计科目中单独设置政府财政资金”账户核算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获得的政府各类财政支付等,如财政补贴、津贴、补偿、退税等,收入应按实际所得时间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会计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将其在当期所收到的各项税费计入成本费用或者营业之外支出
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由于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财政资金属于非经常性收益,因此在确认其会计处理时也应按其性质进行区分
特此通知。一、关于政府对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款政府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应遵循什么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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