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是纳税人以不纳税或少纳税为目的的行为,采用多种不公开方式,掩盖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它既包括合法偷税罪,也包括非法所得逃税罪中的偷、骗税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熟悉造成的,或因工作疏忽等所致。如错误地使用税率、遗漏应税项目等,少计算应税数量,错算了销售金额及经营利润等等。因此,对企业来说,偷税漏税已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如何有效地进行管理却一直困扰着税务部门
逃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偷税漏税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怎样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对我们每个税务干部来说都是一个新问题
一般而言,其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级处罚
第一级: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级别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级别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点,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量刑幅度处于各个层次,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以外的刑罚,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这既体现了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中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为税务机关打击偷税罪提供法律依据
其立法精神为,主刑与附加刑须兼判,没有选择性,为了避免偷税人占经济便宜。此外,在刑罚种类上还增加了财产罚,使偷税人能够获得额外的收益,从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犯罪者心理负担之目的
3、对单位偷税罪实行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及同时对本单位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按有关规定惩处。这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单位犯罪,而且还能使犯罪分子从法律上受到制裁,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司法实践中、在对该单位处以罚金之后,通常情况下,对于单位责任人员只判自由刑,且不并罚,这一做法与立法精神是否相符,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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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理论,将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多次进行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被查出,或者虽然找到了,但是没有受到惩罚,都应该被看作是犯罪行为持续存在的状态,它的犯罪数额应累积计算,以一罪并罚,不宜数罪并罚
相反,如果犯罪人的多次或者某次偷税违法行为已受到税务或者司法机关的惩处,那么就不应该再对该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进行合并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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