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阶段性减免期限、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执行时限等。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员参加社保缴费,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并降低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同时,进一步完善五险一金”征缴办法和制度体系建设
《通知》是明确的,各省对中小微企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交费部分予以减免,延长实施至2022年12月下旬;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实施至2022年6月下旬。同时,各地要抓紧做好减免工作,确保所有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北省免除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3项社会保险单位支付部分费用政策,继续实施至2022年6月下旬。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疫情影响下,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持续缓缴社会保险费,到2022年12月下旬,缓缴时免收滞纳金。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降低缴纳比例,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性所得起征点,并给予相应补助
对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的城乡劳动者,按现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统筹补贴。《通知》要求,各省份2022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以继续实行2022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以依法通过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通过单位形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对单位缴费的减免、缓缴等政策,仍参照企业的方式执行。对参保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依法给予一次性或多次一定数额奖励,并将其作为提高统筹层次的条件之一。以个人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2年内确实难以支付,可以主动暂缓缴费
对参保人员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或因病致贫返困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通知》的要求,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要求减免幅度、减免时限及划型标准的实施,抓紧落实,保证措施的精准执行。对未纳入统筹地区或参保人缴费基数偏低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政府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对享受低保人员,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保障对象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