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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税务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成都市税务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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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官网获悉,为了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型、一般型票和特种型票三类。具体的内容如下: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划分成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特殊经营户三种类型

成都市税务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真正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的变革,提升税法遵从度,增强纳税人满意度,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条款,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审核及有关业务处理等行为实行全过程网上监管,并将所辖范围内所有涉税事项纳入网络申报平台进行集中受理、统一办理和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税收风险管理,二是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三是推进依法治税。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税收环境。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从而达到规范税收管理、降低征纳成本的目的。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是前提,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指引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做到风险纳税人精确管理,强化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法律责任意识。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从而达到规范税收管理、降低征纳成本的目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第三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适用本办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并凭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是指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具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均应视为增值税发票

第2章纳税人分类

对特定纳税人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对其他两类纳税人则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抵扣

第5条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与税法遵从度的关系等要素,把增值税发票使用纳税人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特定纳税人、对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实行重点管理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为具有良好纳税信用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越高,纳税人越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或通过税务稽查认定。满足以下条件,归类为特定纳税人的情况:

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偷税,漏税行为,且纳税信用级别越高,偷逃税款金额越大

(一)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内,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税款优惠

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等税款

(二)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纳税人;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列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将各级税务机关列入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列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建立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增值税征管体制,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

(四)增值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并对每个单位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分别由相应的税务部门实施征收管理

特殊行业或特殊经营情况下的特殊纳税人

(五)经各级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信用良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等其他纳税人。特殊行业或特殊经营情况下的特殊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金税三期的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等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被列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未按年度进行纳税调整的。1

2、出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情况。第四条重点监管对象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税收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在全面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基础上

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等活动的纳税人、注重监控数据和其他指标的综合评判,具有一定涉税风险纳税人等。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并实施涉税风险管理制度。按涉税风险由低至高排序,划分纳税人一至四级

第八条重点管理一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认定结果不正常的纳税人,风险等级较小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这些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和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其发送警示信息或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此类情况重复发生

税务机关应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这些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和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其发送警示信息或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此类情况重复发生

第九条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认定结果不正常的纳税人,风险等级低纳税人。信息系统存在问题较多、风险较大、影响因素较多且复杂时,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税务部门要求对其进行分类处理或调整

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认定结果为正常,对2级纳税人按重点进行管理

第十条3级纳税人优先管理,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不正常的,风险等级中等的纳税人

第五条一般纳税人是指未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

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认定结果出现异常,对3级纳税人按重点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认定结果不正常的纳税人,风险等级较高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和业务情况。满足以下条件,被归类为重点管理4级纳税人: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和业务情况

成都市税务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或投资人、股东因非正常清算而失去出资人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股东原为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

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其他不符合税收规定”的纳税人,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曾是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的投资人和股东、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三户次(含)及以上纳税人;有偷逃税款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企业

有偷逃税款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企业

(三)增值税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对偷税金额较大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对偷税金额较大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四)与稽查案件有关的,纳税人经检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所得收缴入库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的,提供虚假信息诈骗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对所有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和税额标准,实行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依法征收税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税务登记时予以特殊对待

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最高的其他纳税人等,可以列入普通纳税人管理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纳税检查或未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普通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以及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不正常等,列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的管理范围:

(一)已连续三个月零申报

在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应将该变更”项目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情况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对特殊情况下需要重复申报、跨期申请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之间或者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间的协商或委托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与普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审批(核定),根据需要审批(核定)发票。特殊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核准,不得重复审批

第十四条对纳税人中1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阶段进行重点管理,首次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其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批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单张最高开具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年金基金等单位年金应按照上述限额要求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批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张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企业发生业务时,可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限额和数量标准,并将其与核定限额进行比较分析,合理确定限额和数量标准的适用情形。更改限额及人数後,同一票种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核定(核定)金额的四倍。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零税率”办法,即按销售额全额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定限额、数量标准,但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下达的限额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抵扣。月总金额=单张最高开票限额÷月最大购票次数。第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分别制定最低限额要求

对其他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再报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2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首次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批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单张最高开具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实行限额管理的纳税人,其当年开具的新的发票必须按限额重新进行审核、核准或核减额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批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张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增加限额或减少限额,造成重复征税等情况,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更改限额及人数後,同一票种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核定(核定)金额的两倍。新增企业可通过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等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中3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阶段进行重点管理,首次批准(核定)和变更限额与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特别是大型生产经营单位的税收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税收法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其他企业和个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开具税务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对纳税人实行4级重点管理,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审批(核定)发票申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以后,可以再次申请发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检查中的在查案件,应当按照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具备下列情形中一种或多种的纳税人

第十八条特定纳税人除外,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做好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者实地调查等一种或者多种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

以及申请领取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个人

(二)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提高限额或者数量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表当年增加数额或金额的纳税人

申请开具并使用新税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变更限额及数量申请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四)申请变更增值税发票的限额及次数超过了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的纳税人一级和二级;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非居民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非居民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对纳税人中3级纳税人进行重点管理(不含首次办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

普通纳税人与重点管理纳税人相同票种,在核定的月总金额内,申请调整限额及数量,无需事先检查。同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税务登记证到税务机关申报”制度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事前查验分为一般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

对于事先检查合格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申请核定(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风险管理制度,并与企业签订《纳税风险承诺书》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

重点管理二级和三级纳税人不事先查验,事后风险管理要落实。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票单份最高开证限额依照其申请办理

其他类型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不同档次的定额或数量核定方式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一、二、三级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批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批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确定单张的最高开票限额,数量在50件以内;其他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定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批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张开票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核定

本条例施行时,未按规定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其购买二手车的价款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条二手车销售的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22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第五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实名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等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申请事项之前,要完成实名信息的核查工作。税务机关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提供纳税人实名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的核查。税务机关未进行实名信息验证或者实名信息不完整、错误时,不得开具税款凭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除本通告第18条之外,对实名信息核查工作已经结束的纳税人,其申请发票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完毕。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退回

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将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在此情况下,笔者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修改),以及《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项目八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定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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