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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的公告(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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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官网显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下文称风险准备金”)的相关征收事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具体的内容如下: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从事石油石化行业及其关联产业、从事原油贸易及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11条,在税务局所辖征管局注册登记的产量、委托加工及进口汽、柴油当地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是风险准备金的支付义务人。二、缴纳义务人是指依法取得纳税资格且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义务人按《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支付风险准备金,并且应对所有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负法律责任。二、风险准备金由纳税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有关税费政策,按规定比例从风险准备金中扣除后计算缴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向缴纳义务人报送风险准备金后,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函税务总局对应调价窗口期征收标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当地税务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或者滞纳金等处理

有2家以上成品油生产经营会员企业,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缴纳的请求,以及总机构驻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支付风险准备金,于总机构所在地总结支付,总机构驻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按季纳税是指纳税人在年度开始时,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年度税务登记后,再将全年应纳税款和应缴期间计算出的实收资本及所得税额分别提交至税务机关

2、缴纳义务人原则上应按季度申报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的。按季支付确有困难时,可以按年度支付。按季支付时,由支付义务人在每季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其申报支付应缴费款。按照年度纳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交纳税款进行汇总分析计算,确定应纳税额。按年度交纳的,应在翌年2月底以前申报交纳应缴费款。对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延期纳税。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销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的实际销量,进行汇算清缴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缴纳义务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者利用电子税务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和缴纳

4、本公告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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