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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5年个人账户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5年个人账户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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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澄清有关问题。现将该文件全文予以刊登,供各地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参考执行。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条件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待遇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疗救助费等,以及从参保缴费的当月开始,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参加工作期间因医疗服务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费用以及离退休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养老金待遇支出。(一)新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10%,职工个人2%,同上)参保缴费,职工、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对企业已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实际领取工资数或其他办法确定其养老金待遇水平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已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缴费比例8%,下同),职工、退休人员未设立个人账户。已经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进行了调整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

具体而言,在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之后,不再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对其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三)已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改变的是,按大病统筹模式支付费用;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改为按统账结合的方式参保支付,并且从更改的月份开始,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设置

该公式中的月”指每年,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是指其所在企业在职时已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出的退休年龄或在岗期间累计发放养老金年限计算出的退休人员数。退休人员5年个人账户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个人实际领取工资时,可按月计算并将有关数据存入个人帐户

2、个人参保缴费和待遇

同时对上述人员继续按原有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统称灵活就业的人下面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可按大病统筹的模式参保支付,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疗救助费等,未设立个人账户。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非固定工均可按个人月标准计算享受基础养老金+疾病医疗费+生活补助金”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解释。其中:

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新参保建立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报销。如果出现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从连续交费6个月起,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

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且在一个月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方式和标准。(二)与用人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满3个月,参加保险支付,从参保交费当月开始,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四、参保人员按月或按季向社保机构申请续保时,应及时填写《参保人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补充资料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3、中断缴费和补缴费

已按规定足额交纳当年统筹基金和年度医疗费用后仍未按时参加社会保险,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政策要求的,应认定为欠缴了全年保险费

(一)不按规定正常支付本期职工医保费的,视为中断支付,中断缴费时,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工伤补助等相关待遇。中断支付期间医疗保险费,可在交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进行补缴,补缴月累计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在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时可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并加计统筹基金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1、在规定范围内未按比例补缴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一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初次参保前1个月内医疗费用,医保不报销。建立灵活就业者医疗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职工及连续交费6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补缴,补缴月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3个月以上,补缴月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是不断计算出来的。对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期间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治疗而失去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增加统筹基金负担。3个月以上,从恢复正常缴费的当月开始,等待期重新计算,又连续交费半年以上,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未恢复缴费的继续享受原政策规定待遇

4、参保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和接续后,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后,恢复到正常缴费,补缴手续,补缴月内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在这之前的几年时间里,我国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一直采用按月定额缴纳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11月,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时间不应提前到2003年7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并轨”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计算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时应与所属年度内确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相对应,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标准和缴费办法

1、按统账结合模式办理参保交费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员工,补交2022年12月(含)前职工医保费,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0%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执行,按(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员工,据用人单位称、员工个人可按缴费比例处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及职工个体特征,分别调整相应档次的缴费比例。补缴2022年1月份(含)至2022年12月份(含)职工医疗保险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1%、员工个人可按缴费比例处理。补交2022年1月(含)后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0%、员工个人可按缴费比例处理。对参保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超范围缴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补。个人账户按补缴所属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及应计计入的标准进行补计

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仍不能按时足额享受政策规定待遇的个人,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续保登记。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交2022年12月(含)前职工医保,按7.3%缴费比例执行;在此基础上,再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补缴职工医保2022年1月(含)后,按缴费比例计算

单位为其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资支付的费用

3、对个人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中的各项费用,分别按其在当期缴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和员工补交2011年6月(含)前员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应由本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的费用,按月在个人缴费基数上扣除后计发工资。其中应当记入个人账户的那一部分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将职工医疗费用纳入统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按月足额缴费政策。补缴职工医保费2011年7月(含)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个人缴费基数、起征点进行调整后,按月计算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企业的缴费标准按《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可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根据规定加收的利息企业按月将职工医保费加到工资账户中,并由银行扣划

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4、用人单位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6月(含)前补缴员工医保费,补缴利息的起算日期,按2005年3月的规定办理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补交时,应当一次性补交相应的医疗补助金,没有利息和滞纳金。补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开始日期不早於2009年1月及2008年3月

6、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划转,其于外省市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补缴职工医保费

4、退休人员的待遇和补缴费

已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社会保险卡》的参保人,可以凭《社会保险卡》向所在市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支付职工医保费的年限,男性不低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退休时,不再支付职工医保费,但应当支付巨额医疗救助费,并且可以持续享受职工医保及其他相关待遇。低于以上年限,退休手续之后,可以按下列规定,一次性补缴所差期医疗保险费,并从补足当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及其他相关待遇:

按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方式,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退休人员实行统一计算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计算方法,并相应地将补缴费用纳入个人账户予以存储。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按先个人后单位”方式补缴款金,不受企业缴费比例限制。其中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进行补还,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补计。按统账结合模式补扣减后的在职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由单位统一计发到本人账户内

2、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中按大病统筹模式支付的比例,并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基数计算

对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失去工作能力而需要长期照护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可按其实际领取养老金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二)2022年12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医保待遇退休人员,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相应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的,不再补缴费,但大额医疗救助费应当每年支付一次。对未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且已到期不续保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本人意愿依法申请延长养老保险关系延续时间

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方式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故中断支付职工医保费的,或者没有工人继续支付工人医保费,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医保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对未按上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员工,由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并补缴相应社保基金后再享受统筹待遇。其中已按统账结合模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继续设立个人账户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办理退养手续。五、其他事项

对未按政策规定享受统筹基金待遇而继续工作和生活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在退休前一年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信息移交给经办机构

(一)被保险人因故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它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个人一次结算。在办理续保时,按实际缴费数一次性足额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门诊就医手续而继续住院者,由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并按标准补助医疗费

(二)和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届满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者,从参保缴费后的第二天开始,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同时,对在续保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复诊和复查的,按当年规定比例予以扣减或停止发放补助

在原基础上累计计算并按一定比例加计缴费年限的办法,对参保人再次续保和提高保障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三)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不含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后的第二天开始领取,再次加入职工医保,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即开始领取待遇。享受低保和五保老人生活补贴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年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月提取补充保险金

享受企业年金保障和职业年金的劳动者,在参保当年按月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按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规定的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交费,未设立个人账户。对因工作需要调离或死亡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与职工退休时相同,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补贴和优待。从计发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开始,所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对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停止支付工资时仍继续向其发放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和补充。(五)用人单位中断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3个月后,恢复到正常支付状态,补交,补缴月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对用人单位因违反规定未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者不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等情形造成职工死亡和伤残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个月以上,补缴月内产生的生育费用,不予以报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发放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女职工怀孕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和产假天数等有关费用,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基金

(六)参加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当月,按照规定正常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有申请生育津贴的资格;对符合《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女性职工,按月足额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并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相关费用。连续缴费时间少于6个月,可以在年满6个月时申请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以继续按照规定领取职工工资或发放其他补贴。领取生育津贴当月,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同时对部分地区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资或薪金的企业,可通过先缴后补”方式解决

(七)自2022年起,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前缴费状态一般,原则上不得重复参保的人员包括,已经交纳居民医保费,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职工,申请职工医保,应同时履行退费

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待遇。(八)自2022年起,城镇职工每月支付大额医疗救助费,参保人员从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城镇职工巨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的办法按原来的渠道办理。同时取消个人负担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相关费用。跨年度补还,历史年度城镇职工大额救助费不再支付。根据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个人缴纳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单位对职工的工资和奖金等经济利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职工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本通知将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到2025年11月30日前取消。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作而失去劳动能力或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3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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