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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如何处理?(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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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不同,因此,他们之间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均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汇算清缴手续,以及多退少补企业应交税款。那么是合法的、以合规为前提,如何才能做到汇算清缴,免补税款?本文通过对汇算单审核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从而为纳税单位提供更准确有效地服务,确保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合理选择和有效控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怎样能使汇算清缴免补税款呢?

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应收账款的纳税影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所关注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如果发生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则应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一,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中,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应当按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应收、应付账款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一、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或重大变更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属于贷款类债权以外的其他应收、预付账款满足以下条件,减去可收回金额,确认为不可收回应收和预付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或重大变更事项

或债务人在破产期间不能履行偿债义务(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的,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存在重大分歧而无适当理由时,依法应当予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偿债义务而又缺乏其他有效担保的

因此,可以考虑从其税后利润中扣除该部分收益以抵减所得税费用并进行纳税调整,从而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在以上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经法院判决不能收回,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规定计算出了应纳税额,但是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符合扣除条件的凭证,那么就不能从税前扣减坏账损失,也不能从税后扣除坏账损失。应当指出,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满足扣除条件,不是说必须税前扣除,同时还要具备满足扣除要求的有关证明。因此,对于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在发生时予以扣减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于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货款的呆账、坏帐损失,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列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和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资料和证明如下:

与债务人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属债权人申请清偿的,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和依法作出判决。(一)有关事项的合同,约定或者描述;不属诉讼案件的,则应出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书

属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

有债权人或其代表提出的异议。(二)是债务人破产清算,要有人民法院破产和清算公告

(三)属诉讼案件,应当作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作出仲裁书,或由法院判决终(中)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债务人不再经营,要有工商部门核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属债务人死亡或消失,要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本人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文件

(六)属债务重组,要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对债务人重组收益征税的解释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身利益

应收账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被其他应收款项抵销时,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清偿债务。(七)属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不可追回,要有债务人遭受灾害的描述和对放弃债权的确认

在这些案例中,企业的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三年,以及坏账损失等,是诉讼案件,有法院判决书,也就是获得税前扣除的相应证明。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企业坏账损失,与税法规定相符,还有法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什么税局会觉得不能抵扣,并申请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办?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坏账损失进行了确认并计提了坏账准备

2、税务局认为该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标准,请求补交税款、滞纳金,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税务局认定该坏账损失未达到税前扣除的要求,请求补交税款、滞纳金,亦有其道理。该规定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必须按照累计提取”原则进行计算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企业实际资产损失中不包括已经确认但尚未进行后续计量和摊销的部分,也即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作为纳税影响因素而计算纳税的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企业实际资产损失中不包括已经确认但尚未进行后续计量和摊销的部分,也即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作为纳税影响因素而计算纳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于实际发生并已作为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报扣一次。因此,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科目中反映出来

如果在税法和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的话,那么,即使企业已经计提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仍然无法抵减坏账损失

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对坏账准备进行计提时没有考虑到坏账损失,只将其作为一项资产予以核算,而在税法方面则明确地规定了可以在当期进行摊销的范围和金额。即仅在会计中被确认的亏损,并在税法中满足扣除条件,并获得相应扣除凭证时,企业产生坏账损失,才能税前扣除。不过,我们应该看到,税务机关的要求过于苛刻了

这样一来,税局提出的条件倒也符合法律规定了。如果有,应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又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会计人员应该怎样处理呢?则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一时冲动,没有及时确认账务中的坏账损失,造成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有没有补救措施?我想,这也正是我们的理由

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的做法是,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增加应交税金”科目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应收账款坏账,那么企业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应收账款坏账,那么企业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3、企业应如何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在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费用

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相应的税收成本和所得税费用。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了解到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有3个必要条件: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坏账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坏账损失计提减值准备。(1)与税法中对资产损失的扣除相一致;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在不增加企业成本和利润的前提下达到上述三个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合格,就可以不考虑是否继续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不再计算所得税

所以企业可以提前进行账务处理,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2)获取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信息;怎么又要计提坏账准备金呢?

(3)坏账损失已在会计中得到证实

企业已具备了(1)(2)的条件,仅需重新补足条件(3),即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有的会计朋友就更纳闷了:这家公司在202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不就是会计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嘛?

如果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反映坏账准备,那么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不会披露坏账准备的内容

因此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一定不能随意改变计提的金额和时间,否则就违背了稳健原则。在此需要指出,会计计提坏账准备,遵循会计对质量信息需求的审慎原则,计提时,不能说明坏账损失事实上已经产生。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理解不够深刻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差错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从而给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企业日常会计实务中,由于应收账款的赊销而产生了坏账损失

企业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经常会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而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又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怎样能使汇算清缴免补税款呢?

其中,应收账款——应收款项”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因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

计提坏账准备金--—对坏账进行冲销处理。因此,坏账损失确认的实际会计分录应为坏账核销分录:

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款项

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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