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登记的企业中,注册资本同样不可或缺。所以在注册公司时必须要考虑到注册资本的问题。今天我国实行认缴制,登记时,注册资本认缴的数量可供选择。如果是企业自己出资的话就会比较方便,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公司来说就要选择实缴。当然,注册公司时还可选择实缴的方式。那么对于很多的投资者来说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如何才能保证自己投资时不会因为没有资金而导致失败呢?这时,问题就会再次出现,不少投资商提出了建议。到底要不要选择认缴好呢?在成都登记的新公司,其注册资本选择认缴还是实缴为佳?这个时候如果你选择缴纳注册资本的话,那么应该怎么计算呢?以下聚禄鼎财税将为您进行详细的整理和分享。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资本吗?

注册资本是认缴好还是实缴比较好呢?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是否可以进行认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首先来看看,资本认缴与实缴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认缴制
认缴制又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营业执照仅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进行注册,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出示验资报告,注册公司后,对所确定的注册资本规定了期限,并分段支付,无须在开始时缴全。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设立时间较长、经营状况良好或业务发展较快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可以用于设立年限短、经营期短的小企业
的缺点是存在法律风险,一旦企业在该期间内出现债务纠纷或被依法解散清算,则需把余款悉数上缴,方能到位。这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公司的财产都由债权人来承担,如果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银行验资账户中必须有此金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确定后,银行还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即刚开始需缴全注册资本而不能缺。这种出资方式就是公司设立时的先入为主”的形式,也称为先入先缴或先征先补。这种办法的优点是,它是在开始时加以解决的,出现了什么债务纠纷,也都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优点是避免了企业因资金问题而导致破产或倒闭。缺点是创业之初就需要钱。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实缴资本,而非法定资本额,所以很多人认为应该实行认缴制,这与法律上所讲的出资制度并没有冲突。而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应用认缴制。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在没有足够资金和经验的情况下,采用认缴制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国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代表注册资本可只认不缴,更不代表可不必对注册资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而言,其股东必须按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材料,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应按时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各自认缴出资额。对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资,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登记机关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核准注册。股东用金钱资助,应把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当及时足额地交付实物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非货币财产资助,要依法履行其财产权转让手续。对股东出资不足而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使其部分或全部抵偿债务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要全额支付给企业,也要对已经按时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负违约责任。股东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章程所载期限缴足出资的,公司不得对该股东予以解散和清算。企业的倡导者、股东虚假出资等,不交付或不按时交付为资助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后,应当予以整改,对虚假出资的,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公司以虚假出资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对投资人依法享有追偿权
因此,虽然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强制性时间限制,股东仍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实缴时间的要求,按时足额缴清其认缴出资,不然,除了需要全额支付,还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还要缴纳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加速到期
资不抵债时不加速到期
公司债权人请求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出资本息内公司债务无法偿还部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已承担了以上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有同样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话,该股东可以作为股东参与诉讼
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的理由是公司资本明显短缺,请求出资期限未到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一般不受法院的支持。如果公司资本严重不足而股东又无力承担出资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提前缴纳出资来弥补资本缺口

公司解散时会加速到期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未缴纳出资的范围,连带清偿公司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给予支持。如果公司财产无法全部清还而债权人要求支付其剩余部分的,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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