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为,改进核定征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下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标准作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核定征税办法

1.将《暂行办法》第10条中应税所得率改为按照下表标准计算:¨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三至十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
交通运输业7至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月25日
娱乐业15至30
其它产业10-30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本通知所称"房地产开发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而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用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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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链接:http://www.zzcs.net/news/3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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