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到了,今天我们就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做一下梳理1.什么是企业年金?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基本社会保险范畴许多企业主注册完公司之后,对于发票开具的有关条款还是不太清楚,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些较为普遍的疑问,给大家答疑解惑,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普通发票是否要求收款方盖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指派专人办理,一般应当用计算机出具,并保证开票记录齐全,准确可靠储存,不得变更;暂时不具备用计算机出具条件的,还可以人工填写。不论是用计算机出具或者人工填写,都应当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否则作废。代开专用章规格及样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4]557号)办理。”
所以,已经盖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不需要在收款方重新盖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5号令)第2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应当做到按编号先后填写,填列项目完整、内容真实、文字清晰、所有联次均一次性印制、内容完全相符、发票联、抵扣联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税漏税都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开发票,都应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其它联次则无需一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3.问:国税机关对增值税发票是否必须盖发票代开专用章作了明确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1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一般应当用计算机出具,保证开票记录齐全,准确可靠地保存,不得变更;暂时不具备用计算机出具条件的,还可以人工填写发票具体要求如下:一)纳税人自行开发或委托他人代为开具代开普通发票时,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自行开发、委托他人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委托书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方便,往往将计算机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相混淆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自行印制或委托其他单位印制,也不得与普通发票混用,以方便税务机关使用
4.问:为什么要对纳税信用A级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一次领购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凭证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事业单位[]75号),对于纳税信用A级以下的纳税人,每一次领用3个月左右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及纳税信用B级以下的纳税人每一次领用2个月以内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进行管理纳税信用C级以下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一次性领用增值税发票的优惠两类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其生产经营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下,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5、营改增企业为建筑服务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中是否一定要注明项目名称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23号)第四条第(三)项,建筑服务由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建筑服务所在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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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成都公司的发票出具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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