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办理出版物许可证,却又不知道需要哪些办理条件,那今天这篇文章可派上用场了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有效期限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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