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税部门共同下发了一系列通知,明确提出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落实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打赢这场战役作出贡献其中包括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20%,以及减免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将在2022年底前出台。这是国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把握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人们所关心、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增值税
1,2月份申报纳税期推迟时,纳税人有必要在原来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提交增值税发票数据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2条,税务机关会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前,事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纳税人税控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增值税发票正常领用开具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部分企业延迟申报纳税时间,因此也存在可能会出现企业未及时申请补缴税款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对此,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就可正常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与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主要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增相关装备扩大产能可适用哪些税收政策?
答: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二○一○年第八号)第一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增扩大产能所需相关装备,允许其一次性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19号文)等文件要求进行税务处理。问:什么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疫情防控主要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名录由省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划定
第6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3.企业在疫情冲击下,2022年度出现较大幅度损失,能否延长弥补损失结转年限?
答: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二○一○年第八号)第四条要求,2022年疫情严重影响下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从五年增加到八年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政策内容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一、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与范围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对象其中,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快递物流服务、批发和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旅行社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四类企业,且上述两类企业均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导意见》进行分类困难行业企业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在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除外)中达到较高水平
第6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4.疫情冲击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该怎么判断?
答: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发〔2020〕8号)第四条,困难行业企业(含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和游览景区经营两大类企业)四类企业的具体评判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提供应税劳务或受雇于他人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困难行业企业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在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除外)中达到较高水平
5.企业或个人以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形式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捐赠的现金、物品能否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足额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发〔2020〕9号)第1条规定,对企业、个人以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防控工作捐赠现金、物品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全额抵扣
第5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6.企业或个人将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品直接捐赠给负有疫情防治工作的医院,能否在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中予以足额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发〔2020〕9号)第2条规定,对企业或个人为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而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进行直接捐赠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全额抵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捐赠医疗物资;捐赠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其他产品或服务;其中捐赠医疗物资不包含捐赠给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捐赠人持负有疫情防治任务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
第5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7.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发〔2020〕10号)第1条,凡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并支付给上述工作人员的临时工作补助或奖金。1.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传染病疫区地区。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省份政府规定标准与奖金标准一致省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奖金比照适用
第3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8.单位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向个人发放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及其他实物(现金除外)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发〔2020〕10号)第2条规定,对单位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及其他实物(现金除外),未纳入工资,薪金收入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3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综合税费
9.单位、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收购商品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何税收优惠?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二○一○年第九号)第3条规定,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收购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院或直接无偿捐赠给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5条规定本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新闻来自:互联网
题记:解读疫情防控中的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