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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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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免税或减税规定,可放弃免税或减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对纳税人放弃税权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些地方和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应引起重视现就纳税人弃权应怎样办理

事项名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的说明



<p>纳税人应注意哪些问题(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适用条件】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免税或减税规定,可放弃免税或减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放弃免税而采取以内销货物为计税依据时,应当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设置依据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2〕24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十一条第八项

【处理地点】

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所)进行办税,具体位置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网的纳税服务”专栏中查询

【处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专栏中查阅

纳税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纳税人填写的文书表单必须在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中心”或办税服务厅打印

3.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原件的,应采用电子签名法进行确认,如有电子签名无效,则以手写签名作为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发票、单据等资料应当是真实可靠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篡改和伪造,并在发票、单据上签注与原件相同”字样

5.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或者有遗漏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原因,并在申报时一并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于纳税,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可要求其重新提供,但不能要求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料,如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减税等手续6.纳税人取得减除费用后的销售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为非居民所得;超过应纳税额30万元以上部分,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纳税人放弃减税或者免税时,应书面提出放弃免税权的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报送报告材料的次月开始,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征增值税,并在三十六个月后不再办理免税或者减税手续



<p>纳税人应注意哪些问题(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按适用税率计征,不选择某一免税项目而放弃免税,不针对不同销售对象而选择某些应税行为而放弃免税

7.纳税人在规定的免税期内,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免税项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扣税凭证

8.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实行3%征收率和2%的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再申请减税或免税,如确有必要,也可按3%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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