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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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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注册商标之后就具备了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有些人却不知道这类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或者宣告失效。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商标无效呢?又该如何处理这些商标呢?这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据小编所知,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有违诚实工商业习惯、侵犯了他人竞争法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的宣告无效事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注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几种情况:1

《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商标的问题)

l,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也就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对同一或同类商品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为复制,摹仿或译注他人在我国没有注册过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混淆,而对不同或相似商品所申请的驰名商标为复制,模仿或译注他人已在我国注册过的驰名商标则会误导大众,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有受侵害之势2、侵害着名商号权益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犯着名商号权;二是侵害着名商号权之外的其他权利。3、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该条巾复制,摹仿或翻译仅为手段,易造成混乱,误导公众,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有遭受侵害之势为后果,只要有这种后果发生都应加以阻止,不应顾及手段问题这种结果不是由手段产生的,而是由于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是一致或近似的,甚至在未使用前述手段时就会出现一致或近似因此,在认定复制、摹仿和翻译行为是否构成注册入主观时,应当以这种方式为标准第41条中的第二、三、四、五款规定了对恶意注册者的认定标准:对恶意注册行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但对于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或争议商标注册人而言,该标准并不能完全涵盖,因为第13条中的第三、第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二十九、26、26据此,建议删去有关手段的说明,改为...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没有(已)在中国境内注册驰名商标一致或近似

2、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可以由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在《商标法》中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可以抢注商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什么情况下代理人可以抢注商标?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许可以本人名义为被代理人或代表人注册商标我国法和《巴黎公约》在三个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一、用语不一在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都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称为《巴黎公约》。我国并没有使用过这种用语。第二、含义有别"商标所有人"这一概念在《巴黎公约》中被采用,在我国法中则相应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这一术语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原本不该出现的模糊

二是保护方法的差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确立了三种类型的注册制度:(1)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提出注册申请;(2)被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起注册请求我国法仅规定被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反对意见时,:不登记而禁用.《巴黎公约》既给予被代理人或代表以反对意见而取消登记的权力,也可在各成员国法律许可时要求将该登记转交其本人

三是不存在除外规定《巴黎公约》中关于代理人的规定与我国法则存在冲突之处第四,关于禁止代理或代表人不作为。《巴黎条约》第1条和第2条对禁止代理或代表者不作为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条文过于原则所以可以借鉴《巴黎公绷》条款来进行改进

《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商标的问题)

3.由于包含地理标志,误导了大众《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大众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5、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利的。6、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7、未依法进行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对已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保护

4.抢注商标也就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一段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登记他人已使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以不正当方式擅自取得商标注册权的情况。对于抢注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抢注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所说的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包括未曾注册商标的商标和未续展注册商标而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商标法》第13条至第15条均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和在先使用人进行抢注的行为无效宣告后的抢注入行为对商标所有人造成了严重损害,也不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维护商标所有人利益,应给予商标所有人持续使用权(不受被诉侵权干扰),抢注人禁用权(阻止抢注人不正当竞争),商标所有人要求转让注册权(商标权归真实权利人所有)等

《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关于商标的问题)

5.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登记的6、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7、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8、擅自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审理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商标法》)第4l条中对其他不合法注册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即基于不正当注册行为、牟取非法益的目的,恶意实施注册的行为但对这种解释在实务界当前存在的差异应加以修正与完善以便消除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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