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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企业注册商标什么样的商标才可以登记嘛?注册商标应满足什么条件?"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也可以说是一种证明,一种权利……",这是商标法中最基本的内容。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又该怎样去操作呢?经聚禄鼎财税团队讨论归纳,整理出关于注册商标应具备那些条件及商标注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好处!

(1)商标显著

商标的显著性表现在商标是否为新创、有无个性对于一个商标而言,它不仅有其自身所特有的属性和功能,而且还受着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商标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商标有其自身的文字、图形、色彩和图案,这些都是它所固有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它的文字、图形或色彩,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它所特有的,也是它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即它所固有的、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最本质的、最根本的、最核心的、最重要而又最容易被人识别的那部分商标是否具备了这种有,主要取决于它所表现出来的有,而所谓有则是指它所体现出的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了一些日常生活用语和广告宣传用语(如通用名称、包装、容器),却忽视了它们所特有的、有代表性的文字、图形及色彩,从而造成了对这些文字、图形或色彩的误认与混淆,使其不能正确地反映出产品的真实面貌,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比如用一条弧线作为标识申请登记到第三类、第九类、第十八类、第二十四类、第二十五类和第二十八类化妆品和其他商品中,由于没有显著性和不易为消费者所认识,因此没有批准登记,还有一个案例就是用松柏、花草、阳光、仙鹤、流水和山石作为背景纹样,将松鹤迎春命名的组合商标请求登记到某种日用品中,也同样没有获得批准登记,原因在于松鹤这一民间约定俗成吉祥用语经常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中,而且这种纹样往往是装饰性的,因此不管它是否有明显的图形功能

注册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来辨认商品的产地,有些商标虽然在构成要素上没有显著特征,但是因为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识别作用也同样能够获得注册而应受到保护,比如把三角,半圆等一些最简单的图形和某种商品联系在一起并且重复使用,从而使它具有识别作用也应受到相同的保护运动服装、鞋、帽、鞋、鞋、帽等都是商品,而运动鞋也是商品中最重要的商品之一,NIKET商标在这些商品上所占的比例最大,它不仅对商品本身具有很高的识别性,而且对于其他商品来说也是一笔财富,因此,必须加以重视和保护,否则就会失去识别作用因为任何一种商品都是由多种成分组成的复杂体系,而各种成分又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商品中,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着的。它们之间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依存因此商标显著特征更应从其是否被实际运用以及是否与某种商品形成具体关联等角度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商标的混淆是指同一商标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注册时所表现出的差异

所谓混同,就是商标和他人商标一致或近似这两种情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条规定了"混淆可能性规则",但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商标注册相混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也难以界定一般来说,上述独创性商标并不混同于他人商标,但暗示性商标和描述性商标特别是借义商标常混同于他人商标,当申请注册商标混同于他人注册商标且无法被批准注册时,径行于同一或同类商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即构成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商标和相同的商标名称它是商品质量和信誉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识别竞争对手和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外知名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商标不同主要表现为:同一商标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被不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所使用

所谓商标近似,就是用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中的商标,其字,图,名发音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误购现象姓啥啥’是我国第30类食品——冰激凌和冰棍的通用名称,由成都娃哈哈集团生产,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而第30类则是专门用于生产冰制品的娃哈哈商标这种姓啥啥和娃哈哈混淆的现象,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它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商标的正常使用消费者一般都认为娃哈哈就是娃哈哈,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娃哈哈和娃哈哈都是以娃哈哈这个名字来命名的。二者完全没有区别如果把姓啥啥’和娃哈哈混用,就会出现姓本是一个字而姓啥啥‘娃哈哈’的现象,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娃哈哈商标进行误购商标近似有形,音,意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是指同一商标中的形,后两者为音,而意则是指近似商标

商标是一种类似商品,而商标又是一种类似商品,因此,在购买商品时,首先要注意选择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为这两个商标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如:形状、颜色、图案、文字、图形、色彩等,而且它们都有很强的显爲性和可识别性那么,究竟什么是商品同一性呢?商品同一性就是同一商品的属性或特征能够相互区别的特性或性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质量的一致。即相同的产品所谓同一物品,就是该物品在性质,使用场合,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方面都比较接近

注册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判断是同类商品并不困难,而判断是同类商品则较为复杂生产制造部门在采购原材料时,往往要比销售部门多花一些钱,这就会使消费者产生一定的消费心理而对于不同商标,又可能会把握不一样的分寸为了提高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许多企业都会在自己的商标上使用相同的符号来吸引消费者注意,从而扩大商品来源,这就是所谓的商品学意义上的类似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同一性原则便不能适用了。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是同类商品时必须注意到该商标的同一性问题。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还会造成混乱例如:日本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生产的第32类中的嘉士伯’和第30类中的糕点、燕麦片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这种类似商品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即所谓的类似商品的相对性问题值得探讨

在何种条件下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1)只有该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

商品的一般名称及图形,型号都为某一行业所普遍承认并通用,有的具有该商品与其它商品不同的共有特征一家垄断的企业生产的同一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型号在同一家企业中同时存在时,也应遵循同行业的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此,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均享有商标专有权因为这些标识本身没有区分不同经营者的作用,只是在这些物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为特定经营者在该物品上使用为商标时,并且经过使用让消费者能够够把所标识的物品从其它同一种物品上区分开来时,应视为该物品已经获得显著性而可注册为商标而PDA作为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虽然也属于掌上电脑的范畴,但因其不是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制造,所以不能作为商标,只能以商务通、名人或快译通’等作为可识别性的标志但由于PDA不是当时的商品通用名称,所以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其可识别性并不明显,因此,商标主管机关和其他审查部门对PDA这一掌上电脑的专用或通用名称能否注册持怀疑态度,甚至出现了事故说一定要指出的是,这种商标即便是经过注册的,商标权人由于其原本是"公共财产",就没有权利禁止其他人将这种通用名称用于类似的物品

(2)只对商品质量,主要原料,作用,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作直接表述

禁止直接使用代表商品特征的字样和图形作为商标的原因与上述禁止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相同必须注意到,法律禁止使用的只是那些把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作用、使用目的、重量和数量等特征的符号,把间接代表或者隐含商品特征中一些符号,并不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这是因为用间接来代表或者隐含商品属性中一些符号的符号通常都可以成为有明显属性的商标甚至那些直接标示出商品特征的标识在使用后也同样能获得显著特性,如在牛奶及其他乳制品中使用的蒙牛商标虽然直接说明商品的材质和来源,但是通过长期,大面积地使用已经获得十分显著的特性与可识别性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来使用,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就不允许了我国《反假冒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条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未提及这一问题但是根据修订后《商标法》第十一条可以更方便的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3)特色不明显

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本是申请登记商标的一个正面条件,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没有识别性就无法被登记,但通过试用使商标和商品建立联系并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辨认时就可以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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