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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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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个并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矛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获得其同意擅自使用该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为侵权行为。这一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立法所认可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商标在经营领域中的知名度,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文拟从个案出发,阐述目前司法实践与工商行政管理实务中分别针对这类搭便车现象所采取的监管举措

案例简介

原告星源公司系美国注册企业,通过公司经营及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全世界咖啡零售原告以STARBUCKS作为文字标识,以STARbuCKS的文字与图形标识作为商标,分别注册于1996,1997年度的42个类别(食品与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服务),30个类别(咖啡,茶叶,面包,调味佐料服务)1998年9月,STARBUckS文字标识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999年3月,STAR文字标识被中国商标协会认定为着名商标2000年2月,原告再次注册星巴克文字标识,分别为42和30类别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于成都开设了位于大陆的星巴克连锁店,宣传材料上开始采用前述的文字图形标识原告认为该标志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遂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着作权和商标权。2001年12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于2000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被告后来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除了采用企业名称以外,还有多种标志,如成都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字样和三颗五角星组成的绿色圆形标志,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Coffee字样标志

原告认为,当被告明知前述商标驰名度极高时,仍然以星巴克商标为企业名称之字号,且将此字号凸显用于自己咖啡馆里的各种商品时,行为带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这足以导致有关公众错误地认定被告与其身为STARBUCKS商标权人之原告有一定关联或者错误地理解为同一种市场主体,从而混淆了其他人对于货物及劳务的出处,这就构成了侵犯原告前述商标权利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a.认定星源公司所注册STARBUCKS等六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b.判决被告立即终止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c.认定被告将星巴克一词用于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原告星巴克驰名商标d.判决被告停用一切与STARBUcKS等六件商标一致或者近似的图形,标志,本案判决:1.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星巴克字样;2.撤销被告在《人民日报》等报刊登载的广告内容;3.禁止被告使用星巴克两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4并且停止使用含星巴克的企业名称,5.没收并销毁被告已有侵权物品,6.判决被告当众向原告道歉,消除其影响,并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报刊发表道歉声明,7.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8.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及律师费合计56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在使用上和权利获得上都早于被告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原告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被告已注册的商标是合理的,应认定为未授权使用。原告没有异议被告使用星巴克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星巴克文字是他人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具有主观恶意被告所用Starbucks为英文文字,咖啡杯图案近似于原告注册商标,其用途与原告商标批准用途一致,故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根据这一裁决:

第一,被告不再侵害原告星源公司所拥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属于第42类)专用权,也不再侵害原告"星源驰名商标,星巴克驰名商标以及STARBUcKS文字,图形商标等专用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日后,被告重新登记其企业名称,并在新登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字样

四、被告应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5.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新民晚报》发表声明,并向原告道歉以消除其影响(其内容需法院审查)

六、原告如不同意,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七、一审判决错误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点评】

一,案件所涉争议焦点问题:1

1.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以往对驰名商标认定多采用单一行政认定体制,专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种模式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是容易造成重复认定;二是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行政认定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1年和2002年,最高院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一批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因素的解释》等文件来规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着跨类保护?这就要求商标权人享有与普通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的权利这是因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普通商标专用权会对其他类别的权利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类权利对注册商标权利产生影响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才需要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认为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而法院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仅作为一项权利提出了诉讼请求,这就导致了法官在认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上产生了分歧这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本案的判决主文没有详细说明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的问题,只是事实部分予以了肯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本案中被认定为跨类保护的商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认为,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被告是否享有显着性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征;同时还应该考虑被告的经营模式等因素法院最后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确认原告商标是驰名商标

2.是否属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人以星巴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有无主观恶意

该案原告商标注册于前、被告姓名注册于后、被告为原告同业经营者应了解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未经商标局审查即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3年8月1日《解放日报》报道:成都某商场在销售星巴克咖啡时发现,在美国注册的星巴克公司已有4,000多家门店,而且这些星巴克都是在成都销售的,因此认为星巴克不存在很显然被告在注册自己的企业名称之前就已经知道了STARBUCKS或者星巴克的商标但在审理时,被诉企业名称登记问题却另有说明:公司总裁在看过电影《狮子王》之后,很喜欢片中男主角辛巴,被辛巴在繁星点点夜空中坐着的情景所打动,由此萌发了想法,便把辛巴改成星巴,兼及经商需要约束对手,于是加上一个克字合并成星巴克字样被告创意解释明显牵强附会,很难让人认为被告使用「星巴克」一词仅是创意巧合,亦与他之前自认「抢注」之说法有矛盾之处,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以「星巴克」一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之字号主观恶意

(2)被告对该文字标识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

答:被告人有突出运用星巴克字样的行为星巴克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星巴克的商标和图形也属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图案被告在星巴克文字中使用了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星巴克商标上出现了与之类似的字样,造成了搭便车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对B字的使用也存在着不正当之处,Starback的含义值得商榷以星巴克三字为被告的企业名称在被告中的运用仍具有合理性原告使用星巴克字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将其商标注册在星巴克上是合法的,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之要求。第三人权利主张与原告相同Starfuck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C.另外,被告亦以「成都星巴克咖啡馆」字样和两个五角星绿色圆图形标志,「星巴克咖啡馆」字样,「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Coffee」字样,D、被告在诉讼中使用了部分商标名称和字号;被告还将部分商标名称和商号注册为驰名商标。E、被告未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这些标志都和原告注册商标形成近似,应用领域也是一致的,属于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关于补偿金额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补偿金额是指侵权人侵害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也可以是侵权人侵害该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因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含侵权人为了制止该商标专用权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人侵害该商标法时取得的收益,或侵权人遭受该商标专用权时遭受的损失难以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商标专用权情节裁定赔偿该商标专用权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五十九条对上述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商标权利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侵害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数额是侵权人侵权过程中由于侵权而取得的盈利;应承担受侵害经营者对该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而付出的合理代价

该案原告所主张利润损失是以侵权人(亦称被告)利润所得为标准,但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而被诉人则认为其损失是在合同签订后得到确认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3.赔偿标准应当怎样规定?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认定主要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态度来确定其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这类案件在成都地区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一般在50万元以下,并已经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其他债权实现费

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

本案法院裁定被告应当于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此后被告期满不积极履行该义务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理的决定。"据此可以判断该案件已经立案并开始进行审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涉及多个方面,不仅要与原企业相区别,还要考虑到原企业是否属于被执行对象,如果是被执行对象,则需要向原企业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否则将导致原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时,必须先取得原企业和原企业所在地区的当地工商部门的同意

但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而工商部门和执行部门又未及时告知其原因所在,致使一些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时出现了困难,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上述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却难以操作据了解,最高院最近将联合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这样的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韩国大法院就星巴克公司起诉韩国Elpraya侵犯星巴克商标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并维持二审判决:两公司商标无论在名称还是外观上都不同,Elpray没有侵权

这件事可以从3年前说起星巴克公司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向韩国专利裁判院投诉说,Elpraya所采用的starpreya品牌的名称和图案十分接近「星巴克」(starbucks)商标。Elprayb旨在借「星巴克」的知名度展开不正当竞争,并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该案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星巴克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咖啡制造商之一,其商标与星巴克一样都是由咖啡构成的星巴克公司不服,向韩国专利法院起诉

星巴克公司败诉后向大法院提起诉讼

两商标虽都为以绿色为主要色彩的圆型且文字与图案位置一致,但是在内容上却存在明显区别,无法确定为同类商标星巴克公司已经向韩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STARA,但其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星巴克公司不服,决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支持了星巴克公司的主张

在韩国审案和成都星巴克案差不多是同期审案,案情也差不多,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这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本文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一、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二、我国法院的裁判存在缺陷当然,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不一样,每一个案件所根据的事实也不一样,因此也不可能简单地比较一下

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行政救济程序为主

在驰名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处理,此外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2006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专门针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主要就该《办法》进行解读和分析《办法》指出:申请人认为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时,通过强调使用字号等手段与申请人名称或者驰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及其他高知名度商标造成混淆,导致社会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受理申请机关

《办法》要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分局分别办理经批准的企业名称争议

2.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证明侵权情况申请期间为1个月到6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至2个月。申请费50元人民币(含邮资).申请费用可由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证明侵权通常有:

(一)申请人字号或商标知名度或信誉的证明文件

(二)证明被追诉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通过强调使用字号或者其他手段与被追诉人姓名或者高知名度商标形成混淆,从而使公众误解该货物或者劳务的出处的资料

(三)申请人合法权益因之遭受侵害的证明材料

3.办理决策

工商机关通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办理决定:

(一)拒绝受理

(二)保持被追诉企业名称,责令被追诉企业规范名称

这种情况表现为被申请人强调字号使用不规范等情况和申请人商标之间虽然已经形成了混乱,但是只要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得以恢复就可以消除大众的误解或者伤害,这时就不必做出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

(三)责令被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登记

4)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一)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对于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引起的纠纷,也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当然,如果工商部门办理裁决时做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判决,而法院则在民事裁判上支持申请起诉,即如果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有出入,则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在工商部门成功履行还没有规定

5.办理决策落实情况

工商机关决定责令被追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被追诉企业拒不接受的,工商机关有下列处理权利:

(一)暂扣被追诉人营业执照并盖有企业名称被勒令在规定期限内更改印章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登记机关要求其办理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被申请企业进行年检时,登记机关不盖年检戳记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概念并不矛盾(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结论】

在发生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可选择民事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民事司法救济程序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缺陷;行政救济程序则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行政救济程序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而在民事司法救济程序中,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却并不完善

驰名商标权人是否可以适用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方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难题。那么,到底该采取哪种方式才能达到理想效果?作者认为救济程序选择与采纳的先后顺序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再行确定

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一经营者的品牌或者劳务与另一经营者的货物或者劳务的记号在我们的生活中,商标无处不在,它已经成为了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呢?首先要了解商标的含义及作用。商标是一种权利如果您在本公司商标上还想咨询的话,请直接致电我们热线电话我们都会有专业咨询顾问帮您解决所有疑问喔!有关代理记账的更多信息,请与成都聚禄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为您提供成都专业的公司登记,公司注销,代理记账,资质代办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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