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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正不断拓展(span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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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目前正不断拓展经营与发展才能在这优胜略汰中存活要想让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就要从多方面入手。财务方面就是其中之一。财务管理工作不仅关系着公司经营决策,还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现在,国家也出台了关于公司税务方面的一些基础知识内容现在就来了解一下什么!

变动1:限额扣除事项的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有所提高

财税[2022]54号文件指出,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新购设备和用具,其单位价值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准予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减成本费用,且不再逐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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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固定资产一次扣减金额从50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2)资产范围扩大至不动产

(3)资产状态只限于新购资产(包括新购资产、二手资产)如购入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购入的存货也应视为新资产纳入核算范围。(4)负债按其账面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年利润或营业外支出但是,排除已拥有的财产

(4)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一次性扣除,其会计处理与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一致,只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确认,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五)汇算清缴中税会差异的调整和预缴中未作调整的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财税[2018]51号文件指出,2022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经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中抵扣;超过部分允许在后续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比重从多至少

(2)企业范围扩大

(三)汇算清缴中税会差异的调整和预缴中未作调整的

3、关于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问题

国税发[2018]64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委托方在国外从事研发活动产生的支出,应按支出实际发生额中的金额记入委托方在国外开展研发活动的支出(不含个人在国外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本办法实施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政策保持不变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未超过国内合格研究开发费用2/3的,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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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因委托境外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产生的支出不由加计扣除改为准予加计扣除

(二)仅能扣费的不完全《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作为当期损益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相关成本费用;不得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项目经调整的委托国内研究与开发的条款相同

(三)加计扣除委托国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国内满足条件研发费用得数三分之二,为第(二)项和第(三)项取小

4.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增加

财税[2018]99号文件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且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纳入当期损益,应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抵扣后,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按实际发生额税前加计抵扣,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17元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㈠将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比例从原来的水平增加至水平

(二)加计扣除企业范围由文件似乎延伸至所有,但仍应剔除财税〔2015〕119号文第4条规定得及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业

5.公益性捐赠的支出允许结转抵扣

财税[2018]15号文从2022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以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形式捐赠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支出中,年度利润总额中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允许在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出其年度利润总额的,允许结转后3年内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新增结转扣除条款,但只限连续3年核算,3年内因企业亏损、免税等原因无法抵扣的也不允许结转

改动之二:税前扣除凭证清晰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中有明确规定,原文中不再显示,现将该文件中的重要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明确规定税前扣除凭不局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有两种凭证,一种是外部凭证,一种是内部凭证具体操作:1

(一)结转企业成本,支出,亏损等支出,以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抵扣

(2)增值税应税范围包括:①征税与免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外,还必须按规定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其他情形下也须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但对于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则由税局代为开具发票或者收款凭据,内部凭证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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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发生未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属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票据抵扣,工资薪金以工资结算单、支付凭据抵扣,单位向员工提供劳务收费以收款凭据抵扣,属未征税行为可出具未征税发票以未征税凭据抵扣

(4)发生争议的,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其他票据,如分割单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填写并签名确认,再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将该发票或其他票据作为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一并归档

(五)在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时,以另一方出具的发票或发票性质收款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抵扣

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已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于下一年度的五月三十一日领取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3、对不合规发票的处理

如果企业业务实际发生,但是所获发票不符合要求,汇算清缴期届满前能够补还或者更换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

4)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

另一方变成非正常户不能补开发票时,可由企业提供有关凭证税前扣除

5、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不能取得扣税凭证

汇算清缴期届满后,企业仍然没有发票和其他扣除凭据,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取得合法凭证并按规定进行了填制和审核的,可直接予以补征税款;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则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待领取发票时追补至成本所属年扣减,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企业没有领取或者领取不合规凭证已经税前扣除时,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提供能够确认其费用是否真实的有关材料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且后续领取凭证后无法追补扣除

二是提高了税收优惠额度和范围

财税[2018]77号文件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每年应缴纳税款限额由50万元增至100万元

注意事项:

优惠扩大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可按季预缴,上半年不享受优惠,在后一季度或者汇算清缴后累计,多付税款可退税或者抵税

优惠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对企业所享受优惠项目实行自区分,自报享,有关信息留存备查”处理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制有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报送的材料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文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书等。报经批准后由税务部门审核核准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税收规定,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优惠事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件办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减免税额填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本办法规定收集、保存有关信息,以备查阅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备案制而无审批制企业在享受优惠事项时,应提供包括汇算清缴在内的留存备查资料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需要对所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梳理和汇总。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予以探讨留存备查资料,是指同企业所享有优惠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凭据,证书,单据,帐册,说明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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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5:关于资产损失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指出,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要再提交与资产损失有关的信息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30号文),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当在其当期损益中单独予以确认和计量有关信息由企业保存备查

注意事项:

以报代备资产损失,虽不必每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损失数据,仍需搜集,整理和汇总相应留存数据以备检查因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应将所得税资产损失与应交所得税予以区别。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应当为自己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亏损弥补期?

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凡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在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前五年内发生的未弥补的损失,允许结转后一年进行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从五年增加到十年

注意事项:

(一)弥补期可延长的,仅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二)在有条件年度前五年,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其损失可按照十年补偿

(三)由于有条件可按照十年补亏以后,没有达到十年企业已不符合补亏条件时,尚未补亏仍可按照十年连续补亏

这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新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下面为您整理一下希望这几个方面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些帮助有什么问题吗?欢迎来信告诉我们!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也可以通过《财税纵横》来咨询,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找到聚禄鼎财税,会每天给大家更新财税知识记得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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